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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8-30 10:59:06   阅读:17099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2.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7.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8.对轻资产运营、融资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型产教融合企业,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通过“天府融通”线上融资对接平台,优先向全省金融机构推送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

 

附件2

 

四川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机关:

企业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二、校企合作情况

1.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  )年

2.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有效期至(  )年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4.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5.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6.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9.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企业自查情况简述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         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期”。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通告中提出的“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         企业条件”等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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